来源: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 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8-07-06 10:45:22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关于白龙水厂(二期)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白龙水厂(二期)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石龙村5组被征地拆迁户:
为推进白龙水厂(二期)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将白龙水厂(二期)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白龙水厂(二期)项目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1.112亩。
征地范围:详见《白龙水厂(二期)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街道办事处
三、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
(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0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
(七)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九)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批准后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按14580元/人的标准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剩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依法按政策标准计算。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
被征地村组应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按程序向征收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对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以便征收部门及时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协助办理参加社保手续。非因政府及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地村组不能及时提供安置人员名单,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的,政府及征收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均采取货币安置,并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宜。每名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安置补助费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在村组上报安置人员名单,经公示程序并签订安置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
六、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并严格按照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办发〔2010〕40号、广府办发〔2011〕54号、广府发〔2018〕13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审查确定被拆迁人员安置资格。货币化安置标准为18万元/人和12万元/人。
(二)安置资格审查
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党员干部及群众代表,共同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三)临时过渡
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费的标准为200元/人·月。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偿。
七、房屋拆迁奖励和补助
为鼓励被拆迁人按时搬离被拆迁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并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奖励的户数确定方式:在户籍调查基础上,以实际的家庭户计算。例如:合法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赡养关系的父母,不论有几个户口簿,均按照1户计算。
八、企业搬迁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对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不可搬迁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未包含的补偿内容,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式为重置成本法,即: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可搬迁的设施设备,原材料、成品等给予搬迁费用,具体费用由评估机构测算。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纳税情况,搬迁后新建企业恢复时间,可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费用由评估机构测算。
九、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评估结果、补偿结果、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房屋拆除安全责任
1、房屋拆除工作由石龙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应强化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周边行人的安全,并承担拆除房屋时的安全责任。
2、房屋拆除期间,任何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已拆除的房屋现场,家长(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若因此造成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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