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 发文时间: 2018-06-26 10:51:47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因白龙水厂二期项目用地需要,需征收石龙街道办事处石龙村五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白龙水厂二期项目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5〕616号
三、批准征地用途
乡镇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街道办事处石龙村五组,共需征收集体土地11.11亩(其中耕地9.49亩、其它土地1.62亩)。
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为准。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实施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街道办事处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果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计算,征收除耕地、果园以外的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其中大春为1458元/亩、小春972元/亩.
(三)经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并颁发了专业蔬菜队证书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普通耕地补偿标准的185%计算。
(四)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函〔2012〕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八、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调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山林、房屋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和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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