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 发文时间: 2018-05-20 18:29:46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经批准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入驻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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